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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与俞×管辖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728号原告:顾××。被告:俞×。本院受理原告顾××诉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05年起就居住在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东路728弄121号2103室,居住年限已达3年。由象山县定塘镇渡头村村民委员会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东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二份证明(原件在2009甬象民初字第350号案卷中)予以证实,本案应由被告俞×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告俞×提供的二份证明证实俞×从2005年起就已不在户籍所在地象山县定塘镇渡头村居住,并一直居住在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东路728弄121号2103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被告俞×的经常居住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俞×主张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裁定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静宜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首读:印发:留档份共印:10份拟稿:杨惠杰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甬象民初字第728号原告:顾××。被告:俞×。本院受理原告顾××诉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05年起就居住在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东路728弄121号2103室,居住年限已达3年。由象山县定塘镇渡头村村民委员会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东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二份证明(原件在2009甬象民初字第350号案卷中)予以证实,本案应由被告俞×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告俞×提供的二份证明证实俞×从2005年起就已不在户籍所在地象山县定塘镇渡头村居住,并一直居住在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东路728弄121号2103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被告俞×的经常居住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俞×主张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裁定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杨惠杰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张静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