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拱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与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拱商初字第635号原告冯××。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徐××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银行帐户内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国荣二0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