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经××司与海宁××××有限公司、嘉兴××××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经××司,海宁××××有限公司,嘉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509号原告:海宁市××经××司。××大桥西南侧。法定代表人:冯××。委任代理人:徐亚明,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任代理人:唐力,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皮革城××辅料市场××号。法定代表人:王××。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原告海宁市××经××司诉被告海宁××××有限公司、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国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亚明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宁市××经××司起诉称:被告海宁××××有限公司向某告购买经编面料。至2008年11月15日,被告海宁××××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2185458.04元。同时,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向某告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请求判令:一、被告海宁××××有限公司支某某告货款2185458.04元及利息损失30000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09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二、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两被告未作答辩。原告提供证据:1、对帐单一份,证明截止2008年2月28日止,被告海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235458.04元的事实。2、承诺书一份,证明截止2008年11月15日止,被告海宁××××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2185458.04元,同时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对该款项向某告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两被告未提供证据。由于两被告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未到庭质证,本院只能对证据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并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综合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海宁××××有限公司之间素有经编面料买卖业务往来。2008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海宁××××有限公司对帐,被告海宁××××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08年2月28日止,被告海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235458.04元。后被告海宁××××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08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催讨货款,两被告向某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截止2008年11月15日,被告海宁××××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2185458.04元,由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进行保证支付。嗣后,原告向两被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海宁××××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海宁××××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2185458.0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海宁××××有限公司应予给付。原告以起诉方式向被告海宁××××有限公司催讨后,被告海宁××××有限公司应予给付,其拖欠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海宁××××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承诺向某告对上述款项提供保证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某某告海宁市××经××司货款2185458.0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185458.04元为基数,自2009年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二、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574元,减半收取122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287元,由被告海宁××××有限公司、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国勤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