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小銮、方小銮与被告浦江皇冠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与浦江皇冠工艺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銮,浦江皇冠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870号原告方小銮,农民,住浦江县黄宅镇岳塘村。被告浦江皇冠工艺有限公司,地址:浦江县浦阳街道新晶都37-28号。法定代表人王利芳执行董事。原告方小銮与被告浦江皇冠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洪秀珍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小銮诉称:2007年12月底,被告浦江皇冠工艺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王利芳及总经理黄忠到原告处购买钢棚材料,经结算共计材料款5000元,由王利芳及黄忠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后黄忠于2009年元月24日支付材料款2500元,余款2500元被告一直未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材料款2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提交2008年4月9日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原件),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计人民币2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被告拖欠不付,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浦江皇冠工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方小銮欠款计人民币2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69×××37)。审 判 员 洪秀珍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楼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