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王×、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83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王×。被告骆××。原告张×为与被告王×、被告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恒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2007年11月17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借款至2008年3月16日归还,由被告王×出具借据一份为凭。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认欠不还。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属两被告共同债务,应共同归还。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5万元。被告王×未作答辩。被告骆××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借款时被告骆××不知情,后原告来催讨借款时才知道有这笔债务;其与王×已于2009年3月1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被告王×承担,故应由被告王×承担该笔债务。原、被告为证实各自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王×于2007年11月17日出具的借据1份,以证实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骆××无异议。2、原告提供盖有诸暨市档案馆证明材料专用章的两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以证实两被告于1999年7月30日登记结婚。经庭审质证,被告骆××无异议。3、被告骆××提供离婚证1本、离婚协议1份,以证明其与王×已于2009年3月18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被告王×承担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笔5万元债务是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在本院向被告王×送达诉状副本时,王×承认原告起诉借款事实,本院遂制作了一份送达副本笔录,该笔录经庭审出示,原告以及被告骆××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2,因被告骆××无异议,且该份证据系向诸暨市民政局调取,故依法可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证实两被告于1999年7月30日登记结婚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王×在本院向其所作的笔录中予以认可,被告骆××无异议,故对借款事实依法可予认定;被告骆××提供的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因离婚证是诸暨市民政局颁发,故其效力依法可予认定,认定两被告于2009年3月18日协议离婚的事实。综上分析,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两被告于1999年7月30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7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向张×借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某),还款日期至2008年3月16日还。逾期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未还款。2009年3月18日,两被告在诸暨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处理部分约定,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王×负责偿还。2009年3月24日,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王×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该两笔借款发生之时是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骆××提供的离婚协议虽约定债务由被告王×归还,但该离婚协议只对两被告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即本案原告,而原告在审理中也未追认两被告的该项债务处理对其具有约束力,故对债权人而言,该笔债务仍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故可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被告骆××应共同归还原告张×借款5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