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旭芳与陈萍香、金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旭芳,陈萍香,金旭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894号原告朱旭芳,职员,市凤凰小区29幢2单元101室。被告陈萍香,经商,住义乌市锦绣家园a幢18楼c座。被告金旭鹏,经商,住义乌市锦绣家园a幢18楼c座。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旭芳诉被告陈萍香、金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旭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旭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萍香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城西街道伏龙山路8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为:31-26-011-045,证号:国用(2008)31-645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祖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