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楼芳与赵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芳,赵华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044号原告:楼芳,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工人西路11号2幢503室。委托代理人:陈从荣。委托代理人:成小燕。被告:赵华新,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东白湖镇新东村冯家自然村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楼芳与被告赵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芳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楼芳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芳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楼芳负担。审判员 XX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楼晨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