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857号原告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下涯××工××区。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48号。法定代表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9元,减半收取计409.50元,由原告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