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平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与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88号原告:郑××。被告:温××。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文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