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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城西街道王府基村村民委员会与扬州市隆昌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城西街道王府基村村民委员会,扬州市隆昌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82号原告:温岭市城西街道王府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西街道王府基村。法定代表人:邱国聪,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扬州市隆昌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通扬路。法定代表人:冯富平。委托代理人:金云龙,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城西街道王府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扬州市隆昌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城西街道王府基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城西街道王府基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温岭市城西街道王府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