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劳××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劳××,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353号原告潘××。原告劳××。被告王××。原告潘××、劳××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劳××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潘××、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兰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来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