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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劳××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劳××,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353号原告潘××。原告劳××。被告王××。原告潘××、劳××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劳××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潘××、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兰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来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