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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常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水良与王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良,王作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165号原告:吴水良,农民,住常山县招贤镇古县村81号。被告:王作平,农民,李家淤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水良诉被告王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7日以双方在庭外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作平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水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作平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良撤回对被告王作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水良承担。审判员  俞建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