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水良与王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良,王作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165号原告:吴水良,农民,住常山县招贤镇古县村81号。被告:王作平,农民,李家淤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水良诉被告王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7日以双方在庭外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作平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水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作平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良撤回对被告王作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水良承担。审判员 俞建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