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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程可义与丁延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可义,丁延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237号原告:程可义,经商,住平阳县萧江镇叶段村。委托代理人:沈晓红。被告:丁延春,城街道绣湖住宅区21幢1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可义与被告丁延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可义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可义以与被告丁延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可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程可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