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电机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服装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电机有限公司,常熟市××××服装机械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54号原告:嵊州市××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开发区(三江)。法定代表人:周××。被告:常熟市××××服装机械厂,住所地:常熟市××镇常隆村。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服装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