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望星印染定型有限公司、经理与倪承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望星印染定型有限公司,倪承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30号原告:义乌市望星印染定型有限公司。下骆宅振兴路67号。法定代表人:骆宁峰。委托代理人:骆旭安,原告经理。被告:倪承云,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后义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望星印染定型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承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望星印染定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义乌市望星印染定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设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