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白岁汉与谭正秀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岁汉,谭正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白岁汉。被执行人谭正秀。本院在执行白岁汉与谭正秀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谭王秀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并且家中暂无可供亘行约封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约规定,栽定如下:中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宇请执行人可向法醚宇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胡千平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