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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白岁汉与谭正秀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岁汉,谭正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白岁汉。被执行人谭正秀。本院在执行白岁汉与谭正秀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谭王秀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并且家中暂无可供亘行约封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约规定,栽定如下:中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宇请执行人可向法醚宇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胡千平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