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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佳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蒋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佳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少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467号原告浙江佳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山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姚佳敏,董事长。被告蒋少华,个体户,住瑞安市塘下镇梅头柳树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佳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佳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雄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增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