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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鲁××与何××、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何××,王××,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388号原告鲁××。委托代理人徐×。被告何××。被告王××。被告沈××。原告鲁××诉被告何××、王××、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13日、3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何××、沈××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诉称:2008年9月19日,被告何××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由被告沈××提供担保。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何××未返还,被告沈××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因借款发生在被告何××、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起诉,要求被告何××、王××共同返还借款200000元,被告沈××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何××在庭审中辩称: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属实,但交付时已扣除利息,实际收到借款是168000元,而借款的实际使用者是被告沈××,被告沈××称已返还给原告100000元借款,故只应返还原告借款68000元。被告王××未作答辩。被告沈××在庭审中辩称:2008年9月19日,由其作担保,被告何××出面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实际收到借款168000元。其已于2009年1月23日返还给原告100000元,现还应返还原告借款68000元。原告鲁××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1份,欲证明被告何××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沈××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欲证明,被告何××与被告王××系夫妻关系的事实。经质证,被告何××、沈××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该证据虽未经被告王××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何××未提供证据。被告王××未提供证据。被告沈××未提供证据。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何××与被告王××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19日,被告何××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由何××因生意资金向鲁××借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正(整),(小写)¥200000元。被告沈××为借款提供但保。2009年2月18日,原告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何××、王××共同返还借款200000元,被告沈××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鲁叶娜与被告何××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原告鲁叶娜与被告沈××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何××未及时还款,被告沈××未履行保证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上述债务产生于被告何××、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王××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限,主债务也未约定履行期限,故被告沈××应在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的6个月内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沈××辩解实际收到原告借款为168000元和已向原告返还100000元借款,因被告何××、沈××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印证其辩解,且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故对被告何××、沈××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何××、王××返还鲁××借款200000元,该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沈××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何××、王××、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俞霞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