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楼红焕与张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红焕,张农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738号原告楼红焕,浦南街道文溪村大溪楼一区1号。被告张农庆,仙华街道五善塘村。原告楼红焕与被告张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洪秀珍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红焕诉称:2008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且由被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08年7月15日至2009年元月15日,如逾期未还借款,借款人需按照20%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借款。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元,合计人民币15300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提交2008年7月15日由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一张(原件),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尚欠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为凭。被告拖欠不付,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农庆归还原告楼红焕借款计人民币1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0元,合计人民币153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69×××37)。审 判 员 洪秀珍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oo九年四月十七代书记员 杨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