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杨诉被告杨秋梅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杨秋梅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张杨,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秋梅,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诉被告杨秋梅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杨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何 欢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