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越民一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东宪与唐兴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宪,唐兴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一初字第1877号原告李东宪,韩国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慧慧。被告唐兴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云容。原告李东宪诉被告唐兴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宪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慧慧、被告唐兴龙的委托代理人郑云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东宪诉称:原、被告在经商过程中相识。2002年10月9日,原告购入绍兴市越城区森海豪庭樟树园13幢038室(地号:005-020-18-44)房屋一处,因当时不准外国人在绍兴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原告经与被告协商由被告出面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被告为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原告即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首付房款,后每月均由被告用应支付给原告的佣金替原告归还购房贷款。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潢,并一直居住至今。2007年9月左右,被告交给原告书面凭据一份,承认该房屋系原告出资购买,并由被告代领房屋所有权证,实际产权人为原告。现起诉要求确认绍兴市越城区森海豪庭樟树园13幢038室(地号:005-020-18-44)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唐兴龙辩称:对原、被告双方在经商过程中相识没有异议,但认为座落绍兴市越城区森海豪庭樟树园13幢038室住房是被告出资购买的,出租给原告居住,由原告负责装潢,装潢费用抵作房屋租金。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原、被告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提供书证1份,要求证明讼争房屋是原告委托被告借用被告��义购买。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书证上的签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余均不是其书写,原、被告在经商过程中有多次业务往来,很可能是原告裁剪后添加了内容。2、原告提供明细帐复印件1份、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1组,要求证明原告用被告名义购入房屋后,原告以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佣金委托被告归还购房贷款的事实。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提出异议,认为明细帐、收条均是原告自己书写的,银行收款凭证记载户名是被告名字。3、原告申请的证人陈某,宋洪锋出庭所作的证词各1份,要求证明讼争房屋由原告购入并装潢、使用的事实。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讼争房屋购入后由原告装潢、使用无异议,但认为当时口头约定房屋租给原告,原告以房屋装潢作为租金。4、被告提供房地产所有权证1本、土地使用权证1本,要求证明讼争房屋为被告所有。原告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5、被告提供书证1份,要求证明原告承认讼争房屋系被告所有。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该证据是被告伪造的,除签名外内容不是被告书写。本院对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5均只有签名是本人书写,考虑到原、被告业务上多有往来,而纸条不是完整的纸张,且内容完全相反,不能确认真实性,故不予认定。证据2中均是复印件,明细帐,收条均是原告书写,无法证明被告以应给原告的佣金支付房屋贷款,证据3中的一证人只听他人说房屋由原告出资购买,另一证人只能说明房屋由原告装潢,不足以证明讼争房屋由原告出资购入,只能证明讼争房屋由原告装潢、使用,证据4原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唐兴龙于2002年10月9日领取了绍兴市越城区森海豪庭樟树园13幢038室(地号:005-020-18-44)住房,��领取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书。后该屋由原告李东宪装潢,并一直使用至今。后因原、被告对该屋的权属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座落绍兴市越城区森海豪庭樟树园13幢038室(地号:005-020-18-44)住房,是以被告的名义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应确认为被告的房产。原、被告提供的重要证据书证,均书写在裁剪过的纸张上,书写的内容又均不是签名人书写,记载的事实完全相反,难以反映事实的真实性,原告仅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屋是原告出资购买的事实,故原告起诉要求上述房屋确认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东宪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897元,由原告李东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897元,帐号:09×××27,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盛 跃审 判 员 丁灿林人民陪审员 鲁关营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迎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