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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献珍与义乌市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珍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54号原告陈献珍,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幸福路4-2号。系义乌市上溪镇横山采石场业主。被告义乌市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汽车城11号场地。法定代表人金志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献珍诉被告义乌市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献珍于2009年4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献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献珍负担。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王春洋审判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