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长执字第405一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405一1号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第三项价款给付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之征地款及财产拆价款均由被执行人之父胡长群掌管,现查明胡长群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胡长群在金融机构之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