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开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七月古与郑华表、姚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七月古,郑华表,姚宏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233号原告:郑七月古,身份证号:(330824195807145934)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马金镇下街西村二弄32号。被告:郑华表,身份证号:(330824197410151710)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钟山二弄17号。被告:姚宏光,身份证号:(330824196310280713)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桃溪路6号1单元502室。原告郑七月古为与被告郑华表、姚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七月古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9年3月31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伯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七月古、被告郑华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宏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七月古起诉称:2008年7月17日,被告郑华表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由被告姚宏光提供担保,约定归还期限为2008年8月16日,逾期未归还按月计付违约金15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故原告郑七月古诉诸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郑华表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自2008年10月17日起到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每月1500元支付违约金。2、被告姚宏光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七月古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郑华表返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被告姚宏光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郑华表答辩称:到原告郑七月古借款是事实的,借款是要归还的,但支付每月违约金1500元太高,应按法律规定合理的给付。原告郑七月古为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凭证1份,用以证明借款人程浩、被告郑华表于2008年7月17日向原告郑七月古借款15000元,由被告姚宏光提供担保证,定于2008年8月16日归还,如到期未归还,按每月1500元计算违约金的事实。2、保证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郑华表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由被告姚宏光提供担保,被告姚宏光保证于2008年12月31日归还的事实。3、证明1份,用以证明由城关镇横坑小学提供的,证明被告姚宏光系城关镇横坑小学高级教师,年收人35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已在法庭上出示,经原告郑七月古、被告郑华表质证,双方未表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证实了被告郑华表向原告郑七月古借款15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姚宏光提供担保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姚宏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其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7日,被告郑华表向原告郑七月古借款15000元,由被告姚宏光提供担保,定于2008年8月16日归还,如到期未归还,按每月1500元计算违约金。2008年12月26日,被告姚宏光保证于2008年12月31日代被告郑华表归还借款15000元,后被告姚宏光未代其归还借款1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郑华表未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郑七月古与被告郑华表之间的民间借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主体合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现被告郑华表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姚宏光对债务人未履行到期的债务,应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请被告郑华表返还借款15000元及支付利息;被告姚宏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华表返还原告郑七月古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姚宏光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元200元,由被告郑华表、姚宏光负担××限判决生效后10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