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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浦江××××蓄电池厂与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蓄电池厂,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22号原告:浦江××××蓄电池厂,住所地:浙江省××县郑家××路。投资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蓄电池厂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江××××蓄电池厂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浦江××××蓄电池厂以双方自行调解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江××××蓄电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2元,依法减半收取1476元,由原告浦江××××蓄电池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