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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商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沈金福与蒋龙珍、蒋八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龙珍,沈金福,蒋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龙珍。委托代理人:沈在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金福。委托代理人:吴顺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八忠。上诉人蒋龙珍为与被上诉人沈金福、蒋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8)秀洲民二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龙珍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蒋龙珍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龙珍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124元,减半收取计9062元,由上诉人蒋龙珍负担。审 判 长  刘 春审 判 员  章 能代理审判员  全淑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