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俞嘉琳、俞嘉诚与俞卫兵、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俞嘉琳。原告:俞嘉诚。上述两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周青芳,系两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徐广萍,女。被告:俞卫兵。被告: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本院受理原告俞嘉琳、俞嘉诚诉被告俞卫兵、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嘉琳、俞嘉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