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与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267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徐××。委托代理人王××。原告吴××诉被告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7.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 判 员 章重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