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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鲍××、鲍××与被告嘉善××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与嘉善××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鲍××与被告嘉善××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嘉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39号原告:鲍××。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嘉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鹿村。法定代表人:李××。原告鲍××与被告嘉善××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时付清运费13328元。嘉善××实业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为被告车运彩砖,同年10月5日经双方结帐,被告结欠原告运费13328元,但至今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欠据一份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鲍××支付运费133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嘉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