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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43号原告:胡××。被告: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胡  昌  宁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巧珍(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