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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正森与李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森,李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67号原告:王正森,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滨海镇镇海村9号。委托代理人:郭梁健,温岭市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林,市新河镇秧田村1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森诉被告李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森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王正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