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正森与李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森,李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67号原告:王正森,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滨海镇镇海村9号。委托代理人:郭梁健,温岭市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林,市新河镇秧田村1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森诉被告李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森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王正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