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奚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段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