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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詹洋平与章仙林、顾利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洋平,章仙林,顾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060号原告:詹洋平,椒江区洪家街道洪南路385号。被告:章仙林,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肇泽池巷3号。被告:顾利女,市黄岩区头陀镇振兴路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洋平为与被告章仙林、顾利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洋平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章仙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中型厢式货车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章仙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中型厢式货车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为民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郏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