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美仙、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与楼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美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22号原告胡美仙,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下陈村。委托代理人刘贵启,金华市银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楼建伟,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楼宅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美仙与被告楼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法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