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与嘉兴市××有限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平湖生活电器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嘉兴市××有限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平湖生活电器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254号原告:龙××。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大厦底楼。法定代表人:束×。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平湖生活电器店,住所地平湖××××路口(中百商都东二楼)。诉讼代表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与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平湖生活电器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士忠审判员 林金良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