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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323号原告: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号。法定代表人: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街道××桥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单××。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8元减半收取2269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839元,由原告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盛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