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与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4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路××号。代表人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王××。被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诉被告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