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胡国伟与绍兴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伟,绍兴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胡国伟。被告:绍兴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人民路口。组织机构代码146059769。法定代表人:杨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伟诉被告绍兴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元,减半收取375.50元,由胡国伟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