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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廖××与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883号原告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方××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09年4月16日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0.50元,由原告廖××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