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廖××与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883号原告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方××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09年4月16日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0.50元,由原告廖××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