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辖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良荣与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辖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跃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荣。上诉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09)嘉平商初字第3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在上诉状中称:双方未签订过钢管租赁合同,合同上所盖的公章并非上诉人所有,系他人伪造的,双方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之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发生争议时由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故原审法院据此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租赁合同上所盖公章并非其所有,是他人伪造的,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在程序性问题审理中,尚不能对证据真伪等实体问题作出最终确认,其提出的上诉理由可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提出,并由法院作出认定。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欢审判员 郑连平审判员 王宗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