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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4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街道××号。负责人:王××。被告: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双方另行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判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光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