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4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街道××号。负责人:王××。被告: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双方另行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判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光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