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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山矿灯电源有限公司与绍兴××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山矿灯电源有限公司,绍兴××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164号原告浙江××山矿灯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朱××。被告绍兴××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山矿灯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山矿灯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0元,依法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文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