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山矿灯电源有限公司与绍兴××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山矿灯电源有限公司,绍兴××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164号原告浙江××山矿灯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朱××。被告绍兴××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山矿灯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山矿灯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0元,依法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文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