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永乐与陈根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乐,陈根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720号原告:叶永乐,桥区路桥街道镇中路居。委托代理人:陆加勤,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根弟,岩区南城街道药山村2区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乐为与被告陈根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叶永乐负担。审 判 员 胡 谦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