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司与慈溪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司,慈溪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326号原告:浙江××司。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翁××。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司诉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7.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o0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