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顺弟与周顺、陶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弟,周顺,陶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3号原告:陈顺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06140031,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羊头塘里1-63号。委托代理人:罗桂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顺,身份证号码332601197406130315,住台州市椒江区盐商弄*号。被告:陶建民,身份证号码332601600201431,住台州市椒江区三甲镇洪三路***号。原告陈顺弟为与被告周顺、陶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顺弟的委托代理人罗桂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顺、陶建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顺弟起诉称,被告周顺因生产需要由被告陶建民担保于2008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立下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周顺向陈顺弟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正(1000000元),借款时间自2008年1月3日起至2008年12月1日止归还,如逾期未还,由借款人按每万元每天支付40元计算至清偿日止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费用。本借款纠纷如双方协商不成,则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担保人自愿对上述借款本金、逾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周顺;担保人:陶建民”。被告借款后于2008年8月3日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余款50万元未按约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要求判令被告周顺清偿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每万元每天40元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元及诉讼费用;被告陶建民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顺、陶建民未作答辩。原告陈顺弟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周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陶建民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二、借据一份,证据被告周顺由被告陶建民担保于2008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约定借款时间自2008年1月3日起至2008年12月1日止,如逾期未还,由借款人承担每万元每天40元的违约金至实际清偿日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费用;担保人自愿对上述借款本金、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三、诉讼代理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3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周顺、陶建民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周顺、陶建民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后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审理中,本院于2008年12月3日根据原告陈顺弟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陶建民所有的座落在台州市开元小区40幢1单元401室房产的过户手续。本院认为,被��周顺由被告陶建民担保向原告陈顺弟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有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被告借款后归还了借款人民币50万元,尚欠借款50万元未按约归还,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逾期还款约定支付违约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每万元每天40元的违约金,明显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借据约定,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诉讼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陶建民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且自愿对借款���金、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顺弟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自2008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0元,财产保全费393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3765元,由被告周顺负担,被告陶建民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63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魏 绪 荣审 判 员 张新明审判员陈兰冰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马 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