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黄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文斌与鲍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斌,鲍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794号原告:陈文斌,32603197812040510,住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五部村214号。被告:鲍立志,××260××19770420××677,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井头村1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斌与被告鲍立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元,依法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陈文斌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马 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