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文斌与鲍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斌,鲍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794号原告:陈文斌,32603197812040510,住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五部村214号。被告:鲍立志,××260××19770420××677,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井头村1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斌与被告鲍立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元,依法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陈文斌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马 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