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37号原告:李××。被告:王××。原告李××为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伍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0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告从事广告材料销售,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陆某某原告处购买广告材料。2008年11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11284元,由被告亲笔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合富广告材料款壹万壹仟贰佰捌拾元(11284.00),欠款人王××”。“合富广告”的全称是温州合富鸿业广告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申请登记后没有审批通过,也没有取得营业执照。该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09年1月19日偿还了1200元,同时承诺余款在一周内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货款10084元。被告王××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欠条原件、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为凭。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王××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向原告李××购买广告材料,2008年11月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11284元,由被告亲笔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合富广告材料款壹万壹仟贰佰捌拾元(11284.00),欠款人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09年1月19日偿还了1200元,同时在欠条上注明。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84元。本院认为:“合富广告”在申请公司登记后没有审批通过,且没有取营业执照,故“合富广告”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现原告李××持有被告王××出具的欠条,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系非法持有,故对原告李××系被告王××的债权人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尚欠原告李××货款10084元,有被告王××亲笔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货款10084元,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伍翔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