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青与卓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卓文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杨青,经商,县珠港镇鲜迭大龙湾村下龙湾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苑玉,玉环县陈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卓文标,经商,环县珠港镇陈屿铁龙头黄龙家园60-1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与被告卓文标、卓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青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卓文标所有的坐落在本县珠港镇陈屿大麦屿小区1号楼(产权证号为0594**)的一套套房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其转让、抵押,并已用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办理对被告卓文标所有的坐落在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大麦屿小区1号楼(产权证号为0594**)的一套套房的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