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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初字第00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森洋置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世纪鑫通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森洋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世纪鑫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初字第008号原告西安市森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贾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涛,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世纪鑫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立交南侧。法定代表人陶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森洋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陕西世纪鑫通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森洋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对西未国用(2006出)第113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森洋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下达之日起,对使用权人陕西世纪鑫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证号:西未国用(2006出)第113号,地籍号WY3-2-1-1面积11542.7平方米土地一宗予以查封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侯 静审判员 齐 放审判员 高 玮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