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桂仙与王德良、徐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仙,王德良,徐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吴桂仙,熟溪街道金村宝塔路175号。被告:王德良,洋街道象龙小区2路4幢24号。被告:徐国良,山街道星光街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仙与被告王德良、徐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吴桂仙负担。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廖巧贤 来自